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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党委秘书      发布日期:2016-03-03      浏览次数:

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要认真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提高新党员的政治素质。要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要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学生发展成党员。

第三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要从新生入学开始,积极引导学生向党组织靠拢,把入党教育融入新生入学教育,做到早选苗、早培养、早考察、早发展。

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中国国籍的学生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对入党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引导申请人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综合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根据党员推荐和团组织推优情况,及时召开会议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发展28周岁以下的学生入党,其必须是共青团员。对于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党支部应将入党申请人名单提供给所在团组织,由所在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推优。在推优过程中,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推优工作,使其成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学生团员原则上由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推荐。因特殊情况学生干部也可以由负责管理该学生干部的团组织进行推荐,但在推荐前要征求所在单位团组织和分管领导的意见。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但要确保团组织独立行使推荐权,不能给团组织指定具体推荐对象。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来抓,成熟一个推荐一个,严把推优质量关。各级团组织在推优中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学生入党申请人采取党员推荐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每半年至少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思想、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并向入党积极分子反馈考察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他们分析问题,改进不足;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开展学马列、学党章活动,要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通过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依据考察情况,及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取消和暂停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的人选要报学院党委备案。党支部要及时做好《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填写工作。各二级单位党委每年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一条各党支部要为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个人专门档案,进行规范管理。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及时做好培养考察材料的接收、审查和续档工作,指定培养人对其继续培养教育,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发生变动时,党支部要将其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等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及时转交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经过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人员的确定,应本着知情的原则,一般为: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同班、同级或同专业学生代表等。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拟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党支部除进行征求群众意见外,还应在其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所辖的基层单位范围内由全体成员参加、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其进行民主测评,应到会人员超过五分之四方可召开民主测评会,被测评者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方为通过。未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测评未通过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支部委员会研究其入党的问题。

第十四条对拟确定的发展对象应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党组织研究其入党问题。

第十五条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工作由其所在党组织负责。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党校组织的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发展对象所获得的党校结业证书一年内有效。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在发展学生党员过程中,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掌握入党条件,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在把握入党条件时,要注意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全面考察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在确定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时,应全面综合衡量,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来考虑。对待学习成绩要同类比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主流、看发展,不能简单以分数取人。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发展:前一年综合测评未达到班级中等以上;前一个学期有补考的;已修课程未通过的等。但学生在校期间曾荣获市级以上表彰或对学校、社会有突出贡献的,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学习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主要包括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评价、发展对象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确定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在规定时内将入党申请书、党组织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思想汇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党校结业证明材料、征求群众意见记录、民主测评等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所有入党材料一律用蓝、黑色水笔书写,并用A4纸张。党委要指定专人负责预审工作。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学习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一般不接收为预备党员。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一般不发展党员。

第二十二条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在发展前,党委秘书、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要密切配合,共同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好《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会前,要准备好相关会议材料,并通知参会人员,确保会议有序、合法召开。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简称纳新大会),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能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者较多,大会应改期召开。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申请入党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大会应改期召开。如入党介绍人中有一人不能出席,但在会前向支部作了负责的介绍,大会可以召开。召开纳新大会之前,必须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酌情派人参加。如条件许可,纳新大会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四条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的程序:

1.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

2.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召开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3.奏(唱)《国际歌》;

4.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5.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提出自己对其入党的明确意见;

6.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公示情况,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情况;

7.与会支部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8.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9.党支部宣读支部决议(初稿),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10.若条件许可,可邀请到会的上级领导讲话。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发展党员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方为通过。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事先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视为有效票,列入计票范围。遇到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的问题较大,则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可通过调查了解后再决定。

党支部每次讨论发展党员的人数,一般控制在8人左右,且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会后要及时将通过的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名称、党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应在会后一周内把发展材料如入党申请书、党组织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征求群众意见材料、民主测评材料、票决材料、思想汇报等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学院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兼职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存在的主要优缺点,以及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谈话人应将谈话和审查的情况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提出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明确意见,内容包括:申请人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了解;本人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是否清楚,学习生活工作表现如何;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符合党章规定;谈话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次审批党员一般控制在20人左右,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审批党员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3个月的,要退回原党支部复议后,再重新上报。超过6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委员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再报上级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在审批党员时不能以传阅或联席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院党委应及时把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学院党委对新批准的党员统一张榜公布。对未能批准入党的,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学院党委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没有备案的,不予承认。

追认党员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学院党委要及时组织预备党员宣誓,并将誓词归入个人档案。入党宣誓仪式由学院党委统一组织,主要程序包括:奏唱《国际歌》、主持人致辞、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宣誓人代表讲话、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要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如果预备党员的原入党介绍人无法对其继续培养联系,党支部要及时指派正式党员作为其预备考察期的培养联系人。要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进一步增强对党的了解,提高对党的认识,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要尽可能为预备党员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在实践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每半年要向党支部汇报培养考察意见,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认真填写《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党支部每半年要召开一次预备党员思想情况分析会,填写支部意见。预备党员离校时,党支部应认真填写好有关教育考察材料,确保材料的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要及时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一般在预备期满之前一个月内。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具备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对不具备转正条件的要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可延长预备期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预备期内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或学业有较明显退步甚至出现已修课程未通过的,或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或预备党员党校培训不能结业的,或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在预备期内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在延长预备期后仍有已修课程未通过的,或受到刑事处分的,或因某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一周内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民主测评、公示等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材料及程序要求参照预备党员接收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六条学院党委应根据党支部的报告,在3个月内对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誓词、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公示材料、征求群众意见材料、民主测评材料、票决材料、思想汇报等)进行审查,集体审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形成审批决议,并写明党龄计算时间,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学院党委应把审批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党支部书记要与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能按期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学院党委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有关材料如《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党组织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政审材料、入党誓词、思想汇报、征求群众意见材料、民主测评材料、票决材料、公示材料等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培养考察人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认真落实好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审批的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

第四十条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如实向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反映,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现象。各学院党委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每年发展党员计划有序落实,每半年要进行自查一次;每年年底,要对一年来的发展党员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要根据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建党材料的填写和归档工作,注意档案材料的保密,妥善保管好档案材料,严格履行移交、接收登记手续,严防丢失。在工作过程中,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各学院党委要及时做好批准通知书的保管和归还工作。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材料遗失或破损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和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理。对于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党组织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诫勉;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

1.违反党章规定,批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入党;

2.不按规定办事,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得力;

3.在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没有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无召开党委会议或会议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完整等;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讨论审批。

第四十四条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对党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诫勉;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

1.违反党章规定,不按照规定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

2.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3.党支部在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时,无召开会议或会议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完整等;

4.在接收预备党员或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时,存在入党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等;

5.在上级党组织派人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发展教工党员的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集美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集大委综〔200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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